发布时间:2023-04-28 20:31:27 人气:
365体育官网双溪乡历来以山清水秀而名闻遐迩,双溪流域以其一流的水质让两岸人民引以自豪,送一江清水给下游人民,我们一直为之努力。然而,曾几时起,双溪乡的西溪流域的水质却发生了质变,严重影响了西溪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双溪二级电站建成后,对金峨以下的傅宅、王庄、下产、史姆等村造成了截流,加上史姆、下产、傅宅、金峨四个沙场碾石加工,造成了傅宅至史姆一带溪水混浊,污染严重。史姆村的部分饮用水要到西溪取水,群众对西溪流域四个砂场的采砂制砂意见很大,并且引起了多次。
5月14日,县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三家部门到双溪乡进行联合整治,提出意见:对四个砂场进行停工整改,要求做好污水过滤设施,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开工。整改不到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由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进行联合执法处理,并建议县政府关停。经过整治,四家砂场都加强了对污水的过滤,但离要求还不够。
期间,联合整治部门对砂场整治提出方案,但业主对整改治理的力度还不够,下游溪水污染仍很严重。乡政府多次组织人员进行阻止,但砂场业主依然我行我素组织生产。
7月29日,县政府办公室再次组织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到双溪乡对四个砂场逐个进行检查,送去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采砂制砂整治活动的通告》,检查发现,情况依然严重。
8月4日,联合整治部门就关停整治与业主座谈。5日,县里按照有关规定对四家砂场进行关停处理。四家业主均表示:服从政府的监管,并以此为契机,更新设备,加强改进,尽早达标,重新生产。
河道采砂,上有政策,下有需求。整治是为了更好地组织生产,整治最基本的就是坚持务实的原则,尊重实际,讲求实效。据悉,我县好溪流域、文溪流域同样存在此类现象,我们希望各砂场业主为自己为他人负责,建立一个科学的环保的生产环境,为我县的生态县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矿)必须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矿)石、淘金、取土(包括淘取金属和非金属)必须符合河道整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开采,避免乱开滥挖,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行洪畅通。
河道采砂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凡在县境内所有河道进行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弃置砂石以及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的活动,必须经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全县所有河道的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测登记,依法实施采砂管理,对适宜采砂的河道,科学分段,分期分批依法公开拍卖采砂权,按程序依法办理采砂许可证。未经批准的,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建立砂厂必须采洗分离,不得在河道内建立砂厂和洗砂台,更不得在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安全的一切障碍物。
采砂单位和个人每年年初必须同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签定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确定专人负责砂厂的安全生产业务,制定确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开采期间,除要保证自身生产安全外,还必须落实砂坑、积水管理制度,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河道采砂现场,尤其是在夏季,要禁止中、小学生在采砂水坑内进行嬉水、游泳等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制止。若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将由采砂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非法采砂者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在没有获取任何审批手续的前堤下,不管河道、堤防、岸线是否安全,不管是否破坏耕地,超强度、超范围疯狂地挖掘,甚至部分采砂业主日宿夜作,影响饮用水源,其主要危害有:
一是造成河岸崩塌,耕地毁坏。由于超深、超范围开采,导致河岸崩塌,河道两岸大量的坡耕地被毁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河道堵塞,影响行洪畅通。据调查,双溪制砂企业全部聚集西溪河段内,超范围、超强度开采和随意弃渣现象非常严重。自然河势遭受人为改变,造成整个河床高高低低、坑坑洼洼,主河道明显偏移,严重影响行洪安全。
三是影响涉河建筑物安全,破坏河道景观。因乱挖乱采,严重地影响了桥梁、防洪堤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开采后留下的深坑,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河道中砂丘林立,砂坑密布,平整的河床变得满目疮痍,不利于生态磐安建设。
四是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采砂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告状、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有的村庄为争夺“砂头”而产生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甚至个别人围攻执法人员,严重扰乱社会稳定。
五是造成资源不合理利用。目前,非法采砂造成对资源的无序开采和掠夺性开采,造成地方大量河道砂石资源严重流失和不合理利用。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面防治小流域水污染,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县政府决定对非法采砂制砂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水务、国土、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进行采砂制砂。
四、县水务、环保、国土等职能部门对我县小流域范围内的现有采砂制砂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检查,对不符合选址条件或排污设施不完善造成水污染的,依法予以关停。对符合选址条件、设施完善、经整改后达标排放的,必须在2009年8月25日前按规定补办环评、采砂许可、采矿权许可、临时用地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采砂制砂单位和个人应在2009年8月30日前自行拆除采砂制砂设备。
未经批准无证采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治安管理处罚。
砂厂与采洗没有分离,在河道内建立砂厂和洗砂台,影响行洪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